《公司律師辦理辦法》對公司作出以下定義:公司律師是與國有企業締結勞作合同,依法獲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司律師證書,在本企業從事法令事務作業的職工。由此可以概括公司律師的幾大特色:
1.與國有企業構成勞作聯系?!豆韭蓭熮k理辦法》仍將公司的規劃限定在國有企業之中,但第二十四條規則,探索展開民營企業公司律師試點的,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則?,F在公司律師準則率先在國有企業施行,而后將進一步推行到民營企業中去。2.公司律師需獲得執業證書。依法獲得法令職業資格或許律師資格,是獲得公司律師證書的前提條件?!蛾P于展開公司律師試點作業的定見》和《關于推行法令顧問準則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準則的定見》均規則需獲得上述資格,再經過地點單位贊同即可獲得公司律師證書,但《公司律師辦理辦法》增加了對作業經驗的要求,即有必要從事法令事務作業2年以上,或許從前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3.作業環境具有封閉性,僅為本企業本單位供給法令服務。
公司法務與公司律師
公司法務作業人員大致可分為如下三類:第一類是外聘主導型,就是首要延聘外部法令從業人員,首要是進行法務辦理,企業內部設立法務崗位,但人數相對少,有的甚至不設立法務崗位。這種形式下的企業內部法務僅是作為律師與企業辦理層、決議方案層間的聯絡員和交流員作用,崗位功能多以合同辦理為主,一起還要承當行政作業。
第二類是內設主導型,就是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法務機構,具有必定的獨立性,并配有必定規劃的專職法務人員,這種是以內設的法務人員為主導,有時會根據本身需求外聘律師作為輔助的辦理手法。
第三類是公司律師型,這種是成立了公司律師事務部,部分成員都需求經過司法資格考試,并經過公司申領“公司律師證”,接受律協和司法局的統一辦理,公司律師除了執業規劃和執業范疇有限制外,其他與社會律師的權力基本共同。
《公司律師辦理辦法》在公司師功能方面進行了一些打破。例如,第十五條規則:“公司律師地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決議方案合法性審査機制,將公司律師參加決議方案過程、提出法令定見作為依法決議方案的重要程序。公司律師地點單位討論、決議企業經營辦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公司律師的法令定見。按照有關規則應當聽取公司律師的法令定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許公司律師以為不合法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議?!薄豆韭蓭熮k理辦法》將公司律師的地位在法令層面上提高到公司決議方案層的高度,由頂層設計自上而下推動公司律師功能變革,這對公司律師從業者來說是重大利好。
公司律師的作業盡管具有法令類服務的表征,但本質上是為企業經營辦理服務的,這意味著其作業需求立足于企業運營的商業邏輯。這也是公司律師和外部律師在為企業供給法令服務的作業中最大的差異地點。在企業面臨一個重大商業項目需求進行法令論證剖析時,企業對外部律師和公司律師的希望截然不同。外部律師只需求從法令專業的視點,謹慎地完結盡職調査,論證法令危險,出具法令定見書,最后決議方案權在企業,只要律師盡到勤勉盡責的責任,危險完全由企業承當。
公司律師卻不只需求識別并提示法令危險還要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剖析,作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公司律師要考慮怎么設計買賣結構才能讓公司利益最大化,這進一步要求公司律師對公司所在職業環境、商業運轉形式、政策導向、買賣對手等全局把握、通盤考慮,否則就不可能站在統籌層面上把控和推動項目進程。如果公司預備與其他開發商合作開發一塊新的土地,公司律師至少需求了解項目業態及開發規劃,操盤與并表組織,資金投入與收回途徑及方案,運營辦理組織,項目終止與退出組織等;一起,公司律師要了解公司希望達到的商業及財務方針,例如尋求高IRR還是尋求高毛利率等。
換言之,公司律師的作業要立足于公司實際邏輯的客觀訴求,而不能脫離公司的經營實踐。如果一項買賣是公司經營戰略之必需,那么公司律師就對促進買賣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以建造工程是非合同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清晰的司法解釋。因而,如果僅僅以防范危險的邏輯來處理,往往只能提出避免簽訂是非合同,或許簡單用補充協議備忘錄來約定是非合同效力問題等無關痛癢的主張。然而,房地產職業普遍存在著項目開發節點以及業主方操控建造工程成本等方面的需求,往往需求簽署是非合同。因而,有效的方式是,把精力放在是非合同條款及實質性內容設計以及合同無效的應對措施等方面,在滿意事務需求的一起,讓是非合同的危險顯化或可被預見。當然這不是倡議公司律師躲避法令規制,而是在法令的條框中靈活地設計買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