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于知識產權,并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占主導地位。
現代社會中,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在各國普遍獲得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劃分知識產品公共屬性與私人屬性界限并調整知識創造、利用和傳播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工具在各國普遍確立,并隨著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拓展、豐富和完善。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迅速,不斷變革和創新,當前世界經濟已經處于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創新已是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最主要動力,與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提升市場核心競爭力和進行市場壟斷的手段,知識產權制度因此成為基礎性制度和社會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20世紀末開始,許多國家已經從國家戰略的高度來考慮、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并將知識產權戰略與經貿政策相結合,知識產權戰略構成了國家發展總體戰略的組成部分,對實現國家總體目標具有重大意義。
2005年中國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同時中國政府也不斷地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從中國的立法現狀看,知識產權法僅是一個學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體的制定法。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司法解釋、相關國際條約等共同構成。隨著知識產權領域的制度創新、法律修訂以及理論研究引人注目,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問題、新案件不斷出現,這極大地豐富了知識產權法學研究內容,知識產權法學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和厚實的積淀。
民法典關于是否設立知識產權編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既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象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知識產權制度仍處于快速發展變化之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如現在就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納入民法典,恐難以保持其連續性、穩定性。由于以上原因,涉知識產權仍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針對不同需求,實行單項立法,以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方式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同時已有知識產權單行法律仍將繼續保留,更有利于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 [1] 。